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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D打印频现产权纠纷版权问题何去何从

中药养生  2020年08月14日  浏览:2 次

我国产业在数据建模和创意设计方面缺乏自我创新能力,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这将成为阻碍大规模推广的主要障碍。作者建议在《着作权法》修改之际,做出前瞻性回应。

D打印可以使产品制造的经济和技术门槛大大降低,普通消费者在家中就可以自行打印,从而使侵权行为更加便捷和隐秘。对于这类侵权行为,专利法显得力不从心。与传播和复制技术密切相关的版权制度需要迎接新的挑战,做出前瞻性的制度调整。尤其是与之密切相关的 复制 和 合理使用 制度更需要额外关注。

复制 的内涵需要重新界定

复制权是版权的核心,《着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将复制行为扩大为 以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的行为。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不管以 什么方式 或者通过 什么形式 来复制,只要是不具有创造性的重复性表达,重新再现了作品内容,都应当认定为复制行为。这样的修改,回应了 D打印所带来的技术变革,也与多数国家规定相一致,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国际贸易与繁荣。

合理使用 的认定标准

各国着作权法通常将 为个人研究、学习或欣赏而少量复制作品的行为 视为合理使站长朋友们实在是做不下去了用。然而,随着家用 D打印机的日益普及,生产成本和技术门槛大大降低。实质上,与其说 D打印 是一种复制行为,不如说它是一种 制造 行为。从微观看,个人少量复制行为不会对产品市场造成大的损害。但从宏观看,随着 D打印的普及,众多 分散式 的个人少量复制行为累加起来,影响不亚于传统少数企业的 集中式 大量复制行为。而且, D打印的目的大多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更主要是为了利用 D打印产品的功能。可见,将私人少量复制一律认定为合理使用已不合时宜。目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 列举式 立法模式过于僵化,应该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规定一般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综合考虑使用目的,特点和作品性质,以及使用结果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某一行为是合理使用抑或侵权。

作者认为,需从法律和科技两方面同时着手,对其可能引发的版权风险做出有效的事前防范。

在技术层面,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鼓励三维数字模型作者进行版权登记,建立专门的三维数字模型数据库。在保护 D打印版权的 生产控制系统 管理下,制造商须在 D打印机中安装相应的数据库或与该数据库联。在 D打印机准备打印产品之前,要与该数据库进行比对,如果与数据库中模型相同或近似,使用人就要向着作权集体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使用费,否则不能打印,从而实现对 D打印版权的有效保护。

在法律层面,引入私人复制补偿金都是刘秀瑞在照顾。还有一个亲戚家的孩子制度。通过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 D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征收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以弥补私人复制对着作权人利益的不合理减损,激励 D数字模型设计者或产品设计者的创作积极性。 D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可以将补偿费转嫁给最终使用者,从而实现 D数字模型设计者、 D设备制造商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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