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约定属无效合同装饰公司与包工头共担责吗
中医诊断 2022年02月15日 浏览:10 次
免责约定属无效合同 装饰公司与包工头共担责
需要1988年巴斯滕零角度那种天外飞仙般的遐想。拈花一笑 因脚手杆断裂,装修工在施工中从3楼坠下受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装饰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免责合同无效,二者共同承担赔偿。 2007年7月,吉林省某装饰公司将一综合楼第3层的工程轻包给苏某施工,双方约定施工工具由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于某受苏某
因脚手杆断裂,装修工在施工中从3楼坠下受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装饰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免责合同无效,二者共同承担赔偿
。 2007年7月,吉林省某装饰公司将一综合楼第3层的工程轻包给苏某施工,双方约定施工工具由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于某受苏某 因脚手杆断裂,装修工在施工中从3楼坠下受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装饰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免责合同无效,二者共同承担赔偿。
2007年7月,吉林省某装饰公司将一综合楼第3层的工程轻包给苏某施工,双方约定施工工具由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于某受苏某雇佣在该工地从事瓦匠工作。同年9月1日,于某在施工时,由于脚手杆不具备安全条件,突然断裂,致使其从3楼摔下受伤,昏迷后入院手术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激发性腹膜炎及肾损伤等症。经法医鉴定构成7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因装饰公司和苏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于某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3140.70元。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装饰公司明知苏某没有安全资质而擅自将工程发包,并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质材料供被告苏志搭建脚手架施工,应依法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苏某作为雇主明知不具备安全保障而组织原告施工作业,应依法承担赔偿。判决苏某给付原告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11165.70元,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装饰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长春中院提起上诉。并辩称该公司与苏某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综合楼第三层的工程轻工包给苏某施工,施工期间如出现人身事故由苏某负责。按合同约定该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
长春中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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