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了
偏方秘方 2022年02月15日 浏览:7 次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普遍认知的提高,大家对很多事情的看法,会从法律的途径出发,合同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我们都知道,有一种合同叫格式合同,它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下面找法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及相关问题。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以及依对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前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其所作的特别标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二、格式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多方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
三、格式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2、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
3、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4、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以上就是找法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等相关问题,希望能借此加深大家对格式合同的了解与认识。通过了解我们知道,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它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等优势,但同时它也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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