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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动拳

中药方剂  2020年04月30日  浏览:1 次

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动

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荣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索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

(6)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行处罚或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实行法定义务;

(12)其他作奸犯科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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